开云 开云体育开云 开云体育锐思环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原标题:锐思环保: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于 2023年 5月 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3年 4月 28日作出决议,2023年 4月 28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了《成都锐思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和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参会股东登记表等进行了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人员: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7,943,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28%。
表决结果:同意 37,9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37,9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37,9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37,9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37,9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37,9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37,9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37,9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37,9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37,9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37,94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00.00%;反对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弃权 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